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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全國首例:SCIAHK「港資港仲裁」案件裁決獲認可與執行

 

     近日,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英文簡稱SCIAHK)受理並辦結的「港資港仲裁」案件獲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與執行。該案為擔保合約糾紛,案件當事人分別為在深圳前海設立的港資企業以及內地自然人,雙方當事人一致約定本案的仲裁地為香港,開庭地點為深圳,案件審理實體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案件程序管理適用《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本案的仲裁員來自深圳國際仲裁院與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雙城兩院」仲裁員名冊。裁決作出後,因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申請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該案裁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系在深圳市註冊成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協議約定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作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對案涉糾紛具有管轄權,且該仲裁裁決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該案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生效後,全國法院作出的首例相關裁定。

 

     此案標誌著「港資港仲裁」從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到裁決認可執行的全流程的落地,為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下構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爭議解決機制提供了示範,也充分體現深圳國際仲裁院和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雙城、雙院、雙法域、雙法系、雙規則、雙名冊」的「六雙」差異化制度安排在服務中外當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解決跨境爭議的獨特優勢。多家媒體關注並推出報道,以下為相關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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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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