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案件的受理費。按照《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規定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繳付受理費港幣5,000元,受理費不予退還。
2. 快速程序爭議金額標準。當事人按照《規則》第23A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申請採用快速程序進行仲裁的,該案件的爭議金額不應超過港幣10,000,000元。
3. 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庭收費的收費上限。每名仲裁員的小時費率不得超過每小時港幣6,500元。
4. 緊急仲裁員程序費用標準。當事人按照《規則》的規定申請指定緊急仲裁員(“緊急申請”)的,應在提交緊急申請時向仲裁院支付緊急申請預付款港幣161,000元。根據《規則》附件1第2條第3項的規定,仲裁院有權要求當事人增加費用擔保,但最終確定的緊急仲裁員費用不超過港幣200,000元。
* 本《說明》適用於按照《規則》進行仲裁的案件。仲裁院有權解釋本《說明》的所有條款及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