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按照《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當事人应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缴付受理费港币5,000元,受理费不予退还。
2. 快速程序争议金额标准。当事人按照《规则》第23A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申请采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该案件的争议金额不应超过港币10,000,000元。
3. 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庭收费的收费上限。每名仲裁员的小时费率不得超过每小时港币6,500元。
4. 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标准。当事人按照《规则》的规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申请”)的,应在提交紧急申请时向仲裁院支付紧急申请预付款港币161,000元。根据《规则》附件1第2条第3项的规定,仲裁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增加费用担保,但最终确定的紧急仲裁员费用不超过港币200,000元。
* 本《说明》适用于按照《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仲裁院有权解释本《说明》的所有条款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