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希望将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解决,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以下是我们推荐使用的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请求,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注:各方当事人可进一步约定:
a. 本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应为 香港法 ; 1
b. 仲裁员人数应为 一名 【请列明“一名”或“三名”】;2
c. 仲裁地应为 香港 【或列明其他城市和国家;因“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请避免仅仅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3
d.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请仅选择一种语言,例如“中文”或“英文”】4
1 选择香港法的效果是本仲裁条款会按照香港法律来进行解释。香港法律对仲裁条款的一般性解释倾向是认定其有效。
2 通常来说,选择一名仲裁员比选择三名仲裁员进行的仲裁程序更加经济、高效、快捷。
3 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效果是本仲裁所依据的仲裁程序法律为香港《仲裁条例》,而且香港法院对该仲裁程序和裁决享有司法管辖权。
4 除非有特别的考量,当事人应当避免同时约定两种语言,例如“中文和英文”,而应当仅选择一种语言。选择两种语言会导致该仲裁程序须以两种语言进行,带来额外的翻译成本。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请求,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仲裁院可根据其仲裁规则,适用对当事人最为节省仲裁费用成本(包括机构收费、仲裁庭收费等其他一切开支)的方案。仲裁院可决定仲裁庭是由一人还是三人组成。1
本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为香港法,仲裁地应为香港。2
1 SCIAHK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的两种收费机制,按争议金额计费和按小时计费。如此约定的效果是由SCIAHK计算两种收费后为当事人适用最优惠的一种。此外,为了控制成本,SCIAHK可以代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的人数,通常来说人数愈少,成本愈低。
2 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意味着可以适用香港一系列支持仲裁的法例,例如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分“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调解+仲裁示范条款(争议发生前)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请求,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的,由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调解+仲裁示范条款(争议发生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现将因 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该等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请求,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的,由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授予针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提请复裁的权利。复裁庭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仲裁地应为 。(请填写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