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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03.19

新《仲裁規則》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經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董事局審議通過,新《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下稱新《規則》)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1日或之後受理之案件,適用新《規則》。在此之前受理的案件,或經當事人特別約定的,仍沿用2022年5月1日施行的《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2022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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