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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03.19

新《仲裁规则》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经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董事局审议通过,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新《规则》)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1日或之后受理之案件,适用新《规则》。在此之前受理的案件,或经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仍沿用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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